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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01 替代役役男服役類別及役期為何?
問題 02 替代役體位服役規定為何?
問題 03 替代役男服役期間是否為上、下班制?
問題 04 役男服務期間有那些獎勵或懲處規定?
問題 05 役男每月薪俸如何?
問題 06 環保役役男之勤務內容為何?
問題 07 役男每日服勤超過八小時,可否發加班費?
問題 08 役男於服役期間,如遇長假可否參加國外旅遊?
問題 09 役男服役期間制服含役籍名條遺失、破損或尺寸不合,如何處理?
問題 10 替代役役男應考試服公職;得否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問題 11 替代役役男請調相關規定為何?
問題 12 替代役役男放假或上下服勤後回程途中發生死亡或傷殘,其因公或非因公如何認定,是否有路線限制?
問題 13 役男分發至需用機關後,建議全民健保能委由服勤單位代辦?
問題 14 役男受傷轉送國軍醫院治療才符合補助之規定,建議送一般醫院治療亦能有補助?
問題 15 役男宿所水電費相關事宜說明。
問題 16 受指職軍官班受訓時間,可否准予折折算役期?
問題 17 服常備兵役男申請優先分發或調返戶籍地服役之條件。
問題 18 替代役因傷病辦理停役的條件和程序。
問題 01
有關服役類別部份,服役類別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區分如下:
1.社會治安類:
(1)警察役。(機動保安警力、社區巡守、交通助理、收容處所警衛、矯正機關勤務及安全維護等)
(2)消防役。
2.社會服務類:
(1)社會役。
(2)環保役。(水利維護、環境保育等)(本署之役男即屬於環境保育役男)
(3)醫療役。
(4)教育服務役。
3.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類別:如司法行政役、文化服務役、經濟安全役、土地測量役、觀光服務役、公共行政役、外交役及體育役等。
有關役期部份:(自94年7月1日起可再縮短4個月之役期)
(1)常備兵體位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二年。
(2)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者,役期為一年十個月。
(3)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二年二個月。
(4)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一年十個月。
問題 02
依兵役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體位區分為「常備役體位」、「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並依下列規定服役:
(1)常備役體位:為適於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其超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2)替代役體位:替代役甲等體位服替代役,替代役乙等體位服補充兵役。
(3)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
役男如經判定屬替代役體位確定,民國六十九年次(含)以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應服補充兵;至七十年次(含)以後之役男,經判定替代役甲等體位者,徵服替代役,經判定替代役乙等體位者,應服補充兵役。
問題 03
依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之規定,替代役役男得由需用機關視業務需要採集中或個別住宿,服勤完畢應在指定場所或宿所休息,非經許可不得擅離宿所;只有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才得返家住宿。
問題 04
(1)替代役役男著有功勳者,得依法授予勳章、頒給獎章外,在生活及勤務上之表現成績優異者,予以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及獎狀。
(2)替代役役男違反生活及勤務管理規定 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罰勤、楚足、罰站、申誡、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
(3)對於無故不就指定替代役職役,或擅 離職役累計達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刑事罰)。
(4)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刑事罰)。
問題 05
1.一般替代役役男:
(1)自服役之日起至屆滿六個月止,每月比照國軍二等兵薪給5,890元。
(2)自服役滿六個月之次月起至屆滿十八個月止,每月比照國軍一等兵薪給6,435元。
(3)自服役滿十八個月之次月起,每月比照國軍上等兵薪給7,000元。
2.管理幹部每月則比照國軍下士薪給12,740元。
每月由內政部役政署逕撥入役男帳戶。
附註:國軍士官、兵如有調整,替代役薪俸亦比照調整之。
問題 06
依本署環保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一)直接勤務:
1.髒亂點查報及清除。
2.社區服務及學校環境教育宣導。
3.報案中心服務。
4.環境清潔維護。
5.資源回收及環境稽查工作。
6.陳情案件查處及罰鍰催繳作業。
7.專案研究及環保行政支援工作。
(二)其他勤務:
1.環境清潔與維護。
2.環境綠化與美化。
3.臨時交辦事項。
問題 07
替代役為兵役之一環,其性質係為國盡義務,且其役期是按日計算,每天非一定上班八小時,因此無加班費問題。
問題 08
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替代役役男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得准予請公假出國外,餘暫不開放。
問題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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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0
依 內政部 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台(九十)內役字第九0七九0四0號函:
1.依兵役法第二條規定替代役為兵役一種,惟兵役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其於軍事基礎及服役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分,核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但現役軍人經正額錄取,其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錄取資格准予保留,俟退伍後再行申請分發任用」暨其施行細則規定須 具「現役軍人」身分,始准予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不符:致使其與同屬義務役常備兵之權益不同,無法保障應考試服公職權利殊為不妥。
2.本案迭經本部於考試院所屬各部會舉行之相關協商會議,建議對是項應國家考試人員應予保留受訓資格之意見,暨建請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在案;該法之修正前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立法院二讀會前之黨政協商,該建議已獲得與會諸立法委員、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考試院各 部會、國防部等單位之共識,除將該法第二條之「現役軍人」修正為兵役法第二條「服兵役」外,併同增訂追溯之過渡條款。申言之,現服替代役役男均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屆時凡於修法前經正額錄取者,俟立法院本會期若完成修法程序後,即可追 溯保障其權益。
3.役男若尚有任何疑義,請逕撥役政署執行小組服務電話080-491022詢問。
問題 11
服常備兵役男申請優先分發或調返戶籍地服役之條件?
(一)常備兵優先戶籍地分發
為使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於服役期間,「能就近照顧家庭」、「安定服役心理」、「增加服務意願」,達到 人性化管理之目的。依兵役法施行法之規定,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準用現行常備兵優先戶籍地抽籤分發及調返戶籍地服役之規定(國防部92.9.2睦瞻字第0920007217號令頒「國軍義務役官士兵優先戶籍地抽籤及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條件及程序」)(國防部人力司主辦)。1.申請條件:
(1)凡屬地方政府核列低收入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官、士、兵。
(2)兄弟二人(含以上)先、後入營,其身分不論為官、士或兵,已入營者未在戶籍地服役(不限軍種),得由後入營者提出申請優先戶籍地區抽籤分發。
(3)父母、兄弟姐妹於服役期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兵。2.申請程序:
(1)以上申請均以一人為限,申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如后:
a.當事人申請書。
b.全戶戶籍謄本。
c.第一、二款申請者: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明。
d.第一款申請者: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e.第三款項申請者:因公死亡證明文件。
(2)由當事人向新訓中心提出申請,並由新訓中心審核後,依總(司令)部核定各單位之需求員額,辦理優先戶籍地抽籤作業。(二)常備兵調返戶籍地服役
1申請條件:
(1)凡屬地方政府核列低收入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官、士、兵。
(2)兄弟二人(含以上)已同時在營,不論其身分為官、士或兵,均未在戶籍地服役者(不限軍種),得由一人提出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惟其剩餘役期必須在半年(含)以上。
(3)父母、兄弟姐妹於服役期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兵(以一人申請為限)。
(4)常備兵因家庭變故無法維持生活,申請提前退伍,不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者,由各總(司令)部依申請及證明資料,查證其家況確需服助者,於權責範圍得核定調返戶籍地區單位服役。2、申請程序 :
(1)上列申請均以一人為限,申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如后:
a.當事人申請書。
b.全戶戶籍謄本。
c.第一、二款申請者: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明。
d.第一款申請者: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e.第三款項申請者:因公死亡證明文件。
(2)由當事人向服役單位申請,並由服役單位審核後,層級總(司令)部核定調返戶籍地區較近之單位服役;惟所調之職缺應符合申請人之軍職專長,如無適缺,可保留其申請資格,俟有出缺時優先派補。
(3)第四款申請者,由總(司令)部於核定時依權責檢討辦理。服替代役役男申請優先分發(含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之條件?
(一)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經核准者。
(二)政府核列為低收入生活扶助戶之家庭者。
(三)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常備兵役或替代役,因作戰或因公死亡者。(以一人為限)
(四)兄弟二人以上同時服常備兵役(含義務役官、士、兵)或替代役,皆未分發至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時,其中服替代役之役男一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軍事基礎訓練後,呈報需用機關審查,於專業訓練結訓分發服勤單位時,以戶籍地或附近地區分發;或於分發後之服役期間,向服勤單位申請,呈報需用機關審查,由該機關視服勤需要,逕依權責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勤。(以上因兄弟二人以上同時服役原因申請者,各人之役期至少需尚餘六個月以上;若其中一人已在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勤),其他不得提申請--附近地區之標準係指戶籍地臨近之縣《市》為界定)
以上如無適缺,可保留其申請資格,俟有出缺時優先派補。(註:服替代役役男申請優先分發(含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之條件二:政府核列為低收入生活扶助戶之家庭者,含社政機關之低收入戶及役政機關核列之甲、乙、丙級生活扶助戶,並以義務役官、士、兵身分為申請對象)
問題 12
因公或非因公應依據具體事實包含路線是否符合替代役役男撫卹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應徵前往指定 地點報到服,依法退役返鄉、往返接受訓練、處理公務或指定住宿之場所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之規定而 定,案中所提符合前述規定於往返途中死亡傷殘者為因公死亡或傷殘。
問題 13
替代役役男全民健保投保單位為內政部,其全民健保卡申請換發及結報由內政部役政署執行小組辦理,無法由服勤單位直接至中央健保局領取空白健保,本部已將空白健保卡轉請需用機關轉服勤單位就從未加保、中斷加保、遺失及遭換卡據點拒絕換卡者補發,餘需換卡者由服勤單位協助至就近全省換卡據點辦理換卡。
問題 14
因公或 非因公應依據具體事實包 含路線是否符合替代役役男撫卹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應徵前往指定地點報到服,依法退役返 鄉、往返接受訓練、處理公務或指定住宿之場所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之規定而定,案中所提符合前述規定於往返途中死亡傷殘者為因公死亡或傷殘。
問題 15
依內政部所頒布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後段所示:「管理、住宿等經費,由服勤單位編列。」經內政部函釋其中管理及住宿經費應包含水費、電費、瓦斯費、清潔費及其他基本生活設施等相關經費。
另內政部於九十一年一月七日函釋:「役男至各服勤處所服勤,服勤單位應提供住宿相關設施,不得向役男收取 房租等額外費用(含水費、電費、瓦斯費、清潔費等經費)。」
內政部於服勤管理工作研習檢討會中一再宣導,服勤處所不得向役男收取水電費,如有上述之規定,可逕向服勤單位反映或向本部提出,以維護役男基本之權益。
問題 16
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依法應徵服常備兵現役或替代役者,其曾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基礎教育時間得折算常備兵現役或替代役應服之役期。
前項基礎教育時間應折算之役期,以其退學通知書所載實受教育時間為準。(內授役字第0910080484號)
問題 17
服常備兵役男申請優先分發或調返戶籍地服役之條件?
(一)常備兵優先戶籍地分發為使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於服役期間,「能就近照顧家庭」、「安定服役心理」、「增加服務意願」,達到人性化管理之目的。依兵役法施行法之規定,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準用現行常備兵優先戶籍地抽籤分發及調返戶籍地服役之規定(國防部92.9.2睦瞻字第0920007217號令頒「國軍義務役官士兵優先戶籍地抽籤及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條件及程序」)(國防部人力司主辦)。
1.申請條件:
(1)凡屬地方政府核列低收入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官、士、兵。
(2)兄弟2人(含以上)先、後入營,其身分不論為官、士或兵,已入營者未在戶籍地服役(不限軍種),得由後入營者提出申請優先戶籍地區抽籤分發。
(3)父母、兄弟姐妹於服役期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兵。
2.申請程序:
(1)以上申請均以1人為限,申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如后:
a.當事人申請書。
b.全戶戶籍謄本。
c.第一、二款申請者: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明。
d.第一款申請者: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e.第三款項申請者:因公死亡證明文件。
(2)由當事人向新訓中心提出申請,並由新訓中心審核後,依總(司令部核定各單位之需求員額,辦理優先戶籍地抽籤作業。
(二)常備兵調返戶籍地服役
1.申請條件:
(1)凡屬地方政府核列低收入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官、士、兵。
(2)兄弟2人(含以上)已同時在營,不論其身分為官、士或兵,均未在戶籍地服役者(不限軍種),得由1人提出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惟其剩餘役期必須在半年(含)以上。
(3)父母、兄弟姐妹於服役期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兵(以1人申請為限)。
(4)常備兵因家庭變故無法維持生活,申請提前退伍,不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者,由各總(司令)部依申請及證明資料,查證其家況確需服助者,於權責範圍得核定調返戶籍地區單位服役。
2.申請程序:
(1)上列申請均以1人為限,申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如后:
a.當事人申請書。
b.全戶戶籍謄本。
c.第一、二款申請者: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明。
d.第一款申請者: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e.第三款項申請者:因公死亡證明文件。
(2)由當事人向服役單位申請,並由服役單位審核後,層級總(司令)部核定調返戶籍地區較近之單位服役;惟所調之職缺應符合申請人之軍職專長,如無適缺,可保留其申請資格,俟有出缺時優先派補。
(3)第四款申請者,由總(司令)部於核定時依權責檢討辦理。
問題 18
替代役因傷病辦理停役的條件和程序。
1.申請條件:
詳見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表
2.申請程序:
(1)由替代役役男填具替代役役男傷病申請停役調查審核表,並檢具公(私)立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不可有「兵役無效」字樣),提出申請。
(2)由服勤單位連同兵(役)籍表(一)、兵(役)籍表(二)之縣市役男體格檢查表及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役籍管理名冊等,分行需用機關及主管機關-內政部(役政署)辦理傷病停役檢定事宜。
(3)替代役役男如罹患精神疾病、法定傳染病或急迫性疾患者,則檢具前揭文書資料,依其服勤情況及差勤狀況詳實敘述,逕送需用機關及主管機關辦理傷病停役事宜。
(4)接獲主管機關通知排送複檢醫院複檢,屆時指派人員護送役男前往醫院複檢鑑定;若需補正案件者,依補正函轉請替代役役男依限補正或逕行補正。
(5)接獲主管機關傷病停役駁回案件者,請轉知替代役役男。
(6)接獲主管機關核定傷病停役案件者,依函示通知替代役役男辦理停役事宜(如繳回預發之薪給、主副食費及替代役男身分證);將替代役役男兵役用診斷證明書(或驗退檢查紀錄表)放入役籍資料袋內函送替代役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或直轄市政府。
詳見 替代役傷病停役檢定程序返回頁首 更新日期: 101.02.16